社會
屏東 竹田鄉長賣官收賄 判3年10月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2023年招考清潔隊員時,鄉長吳振中收賄90萬元讓謝姓男子錄取,屏東地方法院28日以吳振中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非法所得90萬元沒收。吳振中透過友人表示,還在思考要不要上訴。
判決指出,竹田鄉謝姓男子2023年1月間在岳母牽線下,與吳振中達成協議,以90萬元代價換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並將該筆賄款送往吳振中住處親自交付給吳,鄉公所同年4月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完成報名並參與面試後,順利錄取成為新任清潔隊員。
經2個多月收押,吳振中在偵查期間改口,坦承收受現金90萬元賄款,還當庭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今年1月偵結後依貪汙罪起訴,吳振中也經法官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吳隨即申請復職。
獲悉判決結果,屏縣府民政處表示,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停止其職務,並依同法第82條,停止職務期間由縣府派員代理。
判決指出,竹田鄉謝姓男子2023年1月間在岳母牽線下,與吳振中達成協議,以90萬元代價換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並將該筆賄款送往吳振中住處親自交付給吳,鄉公所同年4月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完成報名並參與面試後,順利錄取成為新任清潔隊員。
經2個多月收押,吳振中在偵查期間改口,坦承收受現金90萬元賄款,還當庭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今年1月偵結後依貪汙罪起訴,吳振中也經法官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吳隨即申請復職。
獲悉判決結果,屏縣府民政處表示,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停止其職務,並依同法第82條,停止職務期間由縣府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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