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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校長讓女童坐大腿看公文 辯「父女互動」求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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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校長讓女童坐大腿看公文 辯「父女互動」求復職
嘉義縣某國小前校長深陷性騷風波,因遭曾是學生的被害人舉報多年前在校園內有,包括摸臉、摟腰、觸胸等多項不當肢體接觸,甚至曾允許學生坐在其大腿上協助處理公文、回覆電郵等行為。儘管校長在行政訴訟中堅稱兩人互動如同父女,且主張懲處權已逾時效,但嘉義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其行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決議將其解聘,並終身禁止擔任教師。校長在歷經申復、訴願皆遭駁回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最終仍遭合議庭認定處分適法、無違誤,判決駁回其訴請,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被害人家長在112年向嘉義縣政府提出檢舉,指男子在另一所國小擔任校長期間,對當時年紀尚輕的女學生實施性騷擾。根據性平會調查報告的內容,該名校長除了有常態性的肢體接觸外,還曾以「你的手好嫩喔!是不是沒有做過什麼家事」等言語,還一度觸摸學生的臉部,甚至做出摟腰的動作。調查報告也指出,女學生曾被要求在校長室坐在校長大腿上,協助處理公文與電子郵件。此外,校長甚至曾以按摩為由觸碰女學生身體,並有手伸進衣服內、偷看胸部等嚴重行為。

嘉義縣政府根據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認為校長的行為已明顯逾越師長界線,且對學生身心發展造成難以抹滅的創傷,情節極為嚴重。為避免有更多受害者出現,縣府於112年決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將其解聘,並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職。

面對處分,該名校長不服,隨即提出申復,繼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但在連續遭受駁回後,他轉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縣府的解聘處分違法。校長主要的抗辯理由包含:第一,他質疑該性騷擾行為發生時間已超過十年,逾越教師懲處權的時效;其次,他堅稱兩人互動是出於「父女般的關愛」,其肢體碰觸僅是「按一按」的玩笑鼓勵,並無性騷擾意圖,且女學生當下並未感到不舒服,因此主張縣府認定「情節重大」有失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解聘及終身不得任教的處分。

不過,嘉義縣政府在法庭上強力主張,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並無嚴格的十年時效限制規定,且本案事實上也未超過十年。縣府強調,該名校長利用其職務的權力優勢,對學生進行不當接觸,被害人願意站出來,正是希望能阻止繼續任教,避免對其他學子造成傷害。政府也指出,根據相關證詞,當時不只被害人一人,其他師生也曾察覺校長的行為舉止有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程序符合法規,所依據的訪談報告具有可信度。法官更指出,該名女學生在鼓起勇氣揭露事件前,歷經了長時間的不安與痛苦掙扎,證明了其陳述的真實性。合議庭認定,校長身為學校最高職務者,不僅未能恪守職責,反而利用師生間的資源不對等及學生對師長的信賴關係,進行性騷擾,其行為明顯逾越了正常的師生互動界線。最終,法院裁定嘉義縣政府的解聘處分並無違誤,駁回所有訴求,使這起震驚教育界的校園性騷案獲得行政法院的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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