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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車道「打右燈」被罰1200元 駕駛不服怒告!判決結果大逆轉

編輯部
15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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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車道「打右燈」被罰1200元 駕駛不服怒告!判決結果大逆轉
社會中心/李紹宏報導

在嘉義縣台18線一處路口,男駕駛因為變換車道,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1200元。不過對此,駕駛堅稱自己全程開啟方向燈,合法變換車道,因此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事後,嘉義地院逐秒檢視行車紀錄器後,認定駕駛因為有先做「1動作」,的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裁定撤銷罰單。

駕駛主張「全程打燈變換車道」 為何仍被監理所裁罰?

根據裁罰書指出,此案發生於去年7月4日傍晚,男駕駛小理(化名)駕車行經中埔鄉台18線與大義路口,隨後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警方調閱行車紀錄器後,逕行舉發,監理所經審核後認定違規成立並開罰。

對此,小理向法院主張,現場為單向雙線且允許變換車道,他停等紅燈時已開啟右方向燈;綠燈後緩緩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直行,全程方向燈保持開啟,否認有任何違規行為。

然而監理所反駁,根據採證畫面,小理當時行駛於「左轉專用車道」,卻打著右轉方向燈通過路口,認定此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方向燈的使用規定,因此裁罰合法。

方向燈怎麼打才符合《道安規則》?

事後,嘉義地方法院調閱行車紀錄器畫面逐秒比對駕駛行為,法官發現,小理雖然是從左側車道通過停止線,但在進入路口後便逐漸向右變換車道,直至進入外側車道,且整個過程方向燈都持續亮著。

法官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及第109條規定,駕駛在變換車道時,應「先」打方向燈並持續至完成變換,而小理的駕駛行為已符合此法定要件,不構成「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的違規事實。因此,法院裁定監理所的裁罰處分缺乏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不過,法官也補充,小理的行為是否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規範,仍可由監理所依職權另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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