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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出手修法!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處無期或逾10年 不得假釋
                            即時中心/潘柏廷、魏熙芸報導
因應憲法法庭對於死刑的判決,以及社會希望能嚴懲犯罪的期待,行政院今(30)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得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同時,也明定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行政院今日上午在院會結束後,於上午11時許召開院會後記者會,而發言人李慧芝在記者會中,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就《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准以通過。
卓榮泰表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院法審議,而《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併同函請立法院審議。
接著,他說明,本次修法,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得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另,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的規範,要作通盤修正。
卓榮泰強調,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此外,法務部也發新聞稿表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原文出處:快新聞/行政院出手修法!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處無期或逾10年 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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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憲法法庭對於死刑的判決,以及社會希望能嚴懲犯罪的期待,行政院今(30)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得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同時,也明定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行政院今日上午在院會結束後,於上午11時許召開院會後記者會,而發言人李慧芝在記者會中,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就《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准以通過。
卓榮泰表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院法審議,而《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併同函請立法院審議。
接著,他說明,本次修法,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得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另,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的規範,要作通盤修正。
卓榮泰強調,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此外,法務部也發新聞稿表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原文出處:快新聞/行政院出手修法!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處無期或逾10年 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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