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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場不法 鍾嘉村羈押禁見抗告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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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場不法 鍾嘉村羈押禁見抗告遭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地檢署調查涉及屏鵝公路旁開發太陽能光電場不法案件的三地集團創辦人鍾嘉村,經高雄地院裁定以2000萬元交保;檢方提起抗告並經高雄高分院發回更裁羈押禁見,鍾嘉村提起抗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裁定駁回。

檢調懷疑三地集團與開陽能源合作的「屏鵝公路太陽光電發電廠計畫」開發面積逾130公頃,總金額約22億元,由三地旗下的上市公司「北基」子公司合豐能源與開陽能源共同開發,開陽能源提供給北基的財報不實,讓北基受影響而有不利投資,因此約談三地集團總裁鍾嘉村和開陽能源董事長蔡宗融到案。

檢察官偵訊後聲押鍾、蔡2人,不過,高雄地院審酌被告鍾嘉村雖否認部分犯行,然有卷內相關證據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鍾嘉村有湮滅證據之虞,惟鍾嘉村若以新台幣2000萬元具保,當足以替代羈押處分之執行,而無羈押之必要。倘覓保無著,則無擔保將予以羇押。

被告蔡宗融否認部分犯罪事實,然有卷內相關證據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惟卷內尚無事證足認其有串共犯、證人之虞,尚無羇押之原因,裁定無保請回。雄檢提起抗告,高院高分院審理後發回更裁。

雄院在10月9日重開羈押庭,認定鍾嘉村坦承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背信等罪嫌,否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罪嫌。但是,被告所犯這些罪嫌有相關證據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卷內扣案之教戰手則,及被告刻意刪除與他人對話紀錄之行為,足證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此外,被告為北基公司、尚發公司、合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該等員工有實質影響力,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本案涉及金額龐大,部分款項流向不明,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鐘嘉村提起抗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抗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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