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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割國旗案」判3人拘役15天 台灣國: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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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割國旗案」判3人拘役15天 台灣國:將提上訴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台灣國」成員陳儀庭等人10年前雙十節割損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新北地院二審認定3人屬政治性言論的「表意自由」,均改判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定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並聲請釋憲,但因憲法法庭停擺,高院決定不等釋憲結果,今改判陳等3人各拘役15天,可上訴。對此,台灣國今日回應,將根據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提起上訴。

「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及友人劉珮瑄主張台獨,10年前雙十節割損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表達政治理念,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各判拘役20天,但新北地院二審認定3人屬政治性言論的「表意自由」,均改判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定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2017年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但此案因憲法法庭停擺,此案已躺8年之久,高院決定不等釋憲結果,8月底裁定「重新審理」,今改判陳3人各拘役15天,均可易科罰金1萬5000元,可上訴。

台灣國表示,如同新北地院在二審時所認定的,割國旗的行為係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台灣國成員以此方式表達意見,本來就應受高度保障,而刑法160條係1935年的戰時法律,對現今的民主社會早已不合時宜,因此2017年時,高院才會暫停審理,聲請釋憲。

台灣國理事長陳峻涵表示,最近AIT及國務院都清楚表示,二戰當時的三份歷史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都並未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而開羅宣言的當事人邱吉爾首相及羅斯福總統,都曾分別表示並沒有答應要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連民進黨徐國勇秘書長都否定有「台灣光復節」。

陳峻涵強調,換句話說,也就是中華民國並沒有擁有台灣的主權,台灣人尚未自決建立屬於台灣人的國家,沒有國家那來國旗,當然更沒有審判台灣人民的權利,雖然,台灣人都被迫無可奈何的接受了。

陳峻涵說,「台灣國」對於高院庭重新審理所裁定的拘役15日表達強烈的不滿,當然也將根據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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