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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桃捷弊端真相2/不依法禁用停權廠商產品 花公帑找律師出法律意見書背書

編輯部
1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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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桃捷弊端真相2/不依法禁用停權廠商產品 花公帑找律師出法律意見書背書
針對統包商互助營造使用遭公共工程委員會『停權3年』(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之精工陶瓷石英地磚,該標案於2024年6月26日(B版)提出送審資料時,當時精工公司已因涉及【洗產地】遭公共工程委員會停權在案,依規定送審之廠商既已遭公告停權,即應停止或不准採用。

桃捷工程局稱本案經監造單位2025年6月發現精工陶瓷於2024年4月23日遭公共工程委員會停權並回報捷運局,捷運局立即洽「山水謙庭國際法律事務所」2025年6月19日提供法律意見書,確認可具續履約,相關辦理過程業務單位亦簽會政風室備查。

資深工程界人士解析,桃捷工程局這種說法太過離譜,合約須經業主(桃捷工程局)、監造(中興工程顧問)、統包商(互助營造)3方審核,有疑慮可行文公共工程委員會請求函示,怎麼會花公帑找民間律師尋求法律見解,還據此做出決定繼續施做。

專家認為,在材料簽約生效日認定上,公共工程承包商選用之材料需先送審(文件及樣品),承包商與供貨商之合約,一般均約定產品需經監造/業主審查核准後,雙方合約方屬生效,才算簽約完成。

依GC03標資料顯示,2024年6月26日(B版)送審資料仍未核可,最終核准日期為2024年7月15日(0版),材料簽訂的合約才算正式生效。而精工公司早於2024年4月22日就被停權,材料核准使用是在被停權之後。

專家表示,即使2025年6月才被告知,亦應立即採取停止使用。令人不解的是,桃捷工程局為何需另花錢聘請律師解釋條文,而不尋求體制內救濟管道,試圖幫統包商解套。

採購材料係使用於捷運公共工程,供應商、製造商雖非直接招標對象,唯承包商所提供的材料產品製造商應視為分包商,無論層級,均需遵守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使用。

廠商被處以101條款停權,涉及情節屬嚴重,其處置目的是防止不肖廠商的產品(製造商及供貨商),經常以虛偽不實文件,矇混採購機關的審查,影響國家公共工程使用材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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