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62歲黃姓資深清潔隊員,被控將32元的回收舊電鍋送給拾荒婦,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後,引發各界議論,全案士林地院2日審結,合議庭考量黃男動機良善,依法給予4次減刑後,判黃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
北市環保局昨強調,黃員雖被判刑,但會保障他的工作權。對於小額貪瀆引發爭議,法務部指出,小額貪汙案已完成修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完成審查,未來小額貪汙案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將持續配合修法。
黃男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在北投焚化爐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作業,發現民眾丟棄大同電鍋外觀尚好,隨手將電鍋放上車,載回住處測試功能正常,他見回收舊電鍋堪用,因不忍住家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老婦無熱食可吃,隔天將市價僅32.56元的舊電鍋轉贈老婦,此舉卻已違反清潔隊「不得擅自占有回收物」的規定,今年1月10日向廉政署自首並將電鍋繳回,但仍遭檢方依貪汙罪起訴。
黃男因惻隱之心誤觸法網,案件曝光後引發軒然大波,社會輿論對於區區「32.56元」的殘值竟要揹負貪汙重罪大抱不平。最高檢察署為此通令全台,要求檢察官辦案應權衡「法理情」,法務部也研擬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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