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鑑於現行「遊說法」雖禁止中國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但卻沒有相對應之罰則,為完善相關規定,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王義川提出修法草案,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而接受遊說或故意隱匿者,亦同。本案已於28日付委審查。
王定宇、王義川提案指出,鑒於現行「遊說法」雖規定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同法亦禁止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或被遊說者違反本法不得遊說應拒絕。但針對違反前述規定均無相關罰則,致禁止規定形同具文,因此提出修法。
現行「遊說法」第7條明定,「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草案則增訂罰則,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對於被遊說者違反相關規定,未拒絕而接受遊說者,同樣可處上述罰鍰。
針對「遊說法」第8條條文,配合刑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修正,草案也增訂「境外敵對勢力」及「或其派遣、代理之人」文字,並簡化現行條文。改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派遣、代理之人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
此外,草案也增訂違反第8條條文的罰則,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罰。接受遊說或故意隱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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